(十一)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及其专利的实施和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并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推进自主品牌创新。
(十二)加快电子政务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十三)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信息、技术、培训、中介等全方位技术服务体系,有效改善科技创新环境。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培训、技术支撑、咨询、监理等方面的服务。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省和海内外社会各界对我市科技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类科技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十五)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十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十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技术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