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创平安
全面推广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模式,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多方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格局;整合调解资源,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抓好试点工作,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加快在不同行业、经济开发区、集市贸易区、民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发展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抓紧落实省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批示,为乡镇、街道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改善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推广深圳市六约社区“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职业调解员模式;加快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立法,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调解领域、法律效力,为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支持、配合,鼓励和引导群众更多地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创平安
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新形势要求的安置帮教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把安置帮教工作实绩与年度考核挂钩,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对涉毒涉黑、“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等重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和帮教,做到衔接紧、管控严,不脱帮、不脱教、不脱安置;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监狱、劳教所要进一步争取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搞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推广和运用向社会企业推荐就业的做法;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依托,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指导中心,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符合低保、“五保”或社会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帮助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措施;推进过渡性安置实体和戒毒劳教康复基地的创建工作,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重点安置改造不彻底、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或“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减少危害社会的因素,劳教单位以及安置帮教机关要配合落实戒毒劳教康复基地的建设,巩固和增强戒毒矫治效果。
(四)加强与综治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联动创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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