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在评估中发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1、受理不规范、协议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虽都依据《通则》建立了相应的受理制度,但大多沿用原相关行业规定的习惯,只凭委托书受理案件,没有依据《合同》的规范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相当部分机构没有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既没有细化受案登记、合同签订、回执送达等流程,更没有明确或主张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甚至个别因此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鉴定文书不规范。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文本》的要求制作鉴定文书。一是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如文书名称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签名用章不规范,个别缺乏必要的相应图片、检查报告;二是鉴定书文体适用不准确,对于什么情况下出司法鉴定书,什么情况下出鉴定咨询意见书或书证审查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仍不掌握,没有按规定执行;三是鉴定程序不完整,个别鉴定文书文字表述较简略,没有反映应有的程序、检验过程,分析论证不够充分科学,内容编排较混乱,缺乏内在逻辑性;四是文字表述不准确、不规范,部分鉴定文书没有使用法律用语,多用行业术语套司法鉴定,不够精练简洁,也不通俗易懂。
3、档案管理不规范。相当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按照《
档案法》和司法鉴定工作特点进行归档,存档资料多有不全、凌乱,如没有反映完整工作流程的记录,没有专门编码标注、装订目录,个别机构的档案借阅制度不完备。
4、极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极个别机构管理混乱,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导致违规执业仍不自觉。如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超分类执业(签署鉴定文书)、无执业资格的辅助人员签发鉴定文书。又如某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仍同时挂“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牌子受案,并张挂、执行与《通则》不符的内部工作制度,经教育后才摘掉牌子。
四、结合评估情况进行整改的要求。
一是通过这次评估,我们以此为契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特别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同时,制定本地区较合理的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加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情况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