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情况通报
(粤司[2006]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006年7月24日至9月3日, 我省为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首次开展了以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在各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是质量管理评估(下称评估)范围为全省已经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检查2005年至2006年6月前办结的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全省138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评估,占机构总数的97.9%,专业分类包括法医病理、临床、精神病、物证、毒物鉴定,文书、痕迹、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计算机、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海事类司法鉴定。二是评估的依据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司法部令95、96号,及司法部有关分类、程序、鉴定文书的规范性文件等。三是评估内容侧重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环境、内部管理和鉴定程序规范化的评定,一般不涉及对具体案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的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在已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案件受理、内部复核、疑难案件会鉴、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司法鉴定人出庭、收费、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活动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社会和政法机关的评价等。四是评估分三个阶段、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工作组抽查等形式进行,其中各市组织99.3%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自查、互查,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11个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总数27.0%)进行了抽查,未被抽查的市自行组织了重点核查,最后根据统一的量化标准,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计划作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名册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