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金包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金包银”是特指在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成片建设的区域,保留村庄居民点,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人均15平方米的农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对村庄外围进行改造建设,在为工业区提供配套的同时,使村庄内部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中“金”是指紧邻工业集中区住宅较密集、人口相对集中且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外围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配套用房(简称“金边”,下同)。“银”是指“金边”内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就地改造的村庄(简称“银里”,下同)。
实施“金包银”工程要认真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有序推进“金包银”建设工作。
二、规划审批
“金包银”项目应符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的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都要通过规划论证确定,并按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办“一书两证”。
(一)选址条件
1、紧邻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和外来人口密集区域;
2、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路比较齐备,并按社区生活组团配套建设;
3、与片区用地、道路市政规划相衔接;
4、能够与“城中村”、“厂中村”改造和周边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