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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包括衔级内晋升培训和跨衔级晋升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必须在录用或调入一年内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警衔晋升培训是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晋升或授予警衔前的培训,等级内晋升警衔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授予或跨等级晋升警衔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培训要求与机关公务员相同。

  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以服务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要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以及高、新、外、专领域的业务培训。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管理人员及师资队伍每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更新知识培训不得少于10天。专门业务知识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其培训内容和时限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二)培训分工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司法厅政治部统管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工部门为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司法厅教育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直接负责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市、区)司法局长的任职培训;司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负责上级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省司法厅各业务处室负责具体承办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系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本级机关和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副局长与司法所所长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有监狱、劳教所管理职能的市司法局,同时负责对所属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的在职培训,以及省厅、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授权委托实施的其他培训;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单位全体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

  省监狱局、劳教局分别负责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培训工作职责,并直接组织新招收录用警察的初任培训,负责各监狱、劳教单位班子成员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本局机关全体人员及所属单位副调研员、正科级干部的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本院人员的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新招收录用干部的初任培训和省司法厅、省监狱局、劳教局授权、委托实施的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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