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2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2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3﹞315号《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6﹞地368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居民委员会柯厝社、前埔社范围内约13381.49平方米,作为古楼公寓(廉租房)及公交停车场站用房的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厦门市思明区│古楼公寓(廉租│居住(廉租房│13381.49│前埔社区居民委员│厦门市义和拆迁│
│人民政府、厦│房)及公交停车│)、公交停车│    │会       │工程有限公司 │
│门市土地开发│场站用房的建设│场     │    │        │       │
│总公司   │用地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6﹞地36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