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网点。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形成构架县(市、区)法律援助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三级服务网络,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市、县要在监狱、劳教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3、依托省政法网建设,建立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数据信息处理平台,开发应用各项业务管理软件。
4、适应工作需求,充实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保证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法律专业人员达2/3。
5、完善培训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依托全省法律援助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探索法律援助网络培训机制。
6、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奖惩激励机制。定期表彰和奖励为法律援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建立法律援助人员惩戒机制。
(三)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
1、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争取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尚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要全部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拓宽捐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解决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问题,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方面相关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问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费用减交、免交问题。
3、落实泛珠三角9省(区)司法行政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建立泛珠三角9省(区)及有关省法律援助工作区域合作机制。
4、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5、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探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6、做好法律援助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