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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环境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续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新闻发布
  市环委会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一般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终止后,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
  一般应急事件由区政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应急事件由市环委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的事件重复出现。

  5.2 评估
  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影响评估,组织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和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如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而修订应急预案,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故善后处置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一般环境事件的影响评估由区政府负责。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包括人员安置,赔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一般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4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 装备保障
  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质贮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地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近期要配备应急专业监测车和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装备,满足现场应急监测和指挥的需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实现危害性大和环境影响严重的特征污染物的快速测定。

  6.3 技术保障

  6.3.1 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6.3.2 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大气、水污染事件的快速估算模型,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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