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与一般环境事件(IV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相对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公告的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受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现包括日常环境监察发现、事发单位报告、开发建设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科研调查证明等多种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单位、污染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报告人包括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污染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市、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12369。
4.2 核实发布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件引发的污染源。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环保局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核实。
当收集到有关信息经市或区环保局核实证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人民政府商市环保局后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预警级别,按权限发布预警公告并启动相应的预案。
4.3 分级响应机制
4.3.1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本地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环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主管区长及区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政府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单位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4.3.2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及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区政府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负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由市环委会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或请求支援。
4.3.3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对厦门市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的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有关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请求支援。
4.4 报告
4.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在确认事件属较大以上等级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