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资源配置。
1.4.4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调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和驻军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减少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损失。
1.4.5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6.2 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⑷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6.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如国家对环境事件分级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分级执行。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以下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为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在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交通委、市贸发委、市气象局、市国资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领导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各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