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委〔2006〕8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
(二)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五、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六、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