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3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同安大唐酒店”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2002﹞地479号文)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建设局T2002G04项目绿化用地的批复》(厦府〔2003〕地354号文),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的35708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同安区人民│大唐酒店及绿│酒店及绿│ 30527  │祥平街道阳翟村 │祥平街道办事处 │
│政府   │化用地   │ 化地 ├─────┼────────┤        │
│     │      │    │  3080  │同安区交通局  │        │
│     │      │    ├─────┼────────┤        │
│     │      │    │  2101  │同安汽车大修厂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祥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