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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3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262号),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凤岗村和祥桥村的60717平方米集体土地及收回33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同安区人民政│ 凤祥小区 │ 商住 │  7021  │祥平街道凤岗村 │祥平街道办事处│
│府     │     │    ├─────┼────────┤       │
│      │     │    │ 53696  │祥平街道祥桥村 │       │
│      │     │    ├─────┼────────┤       │
│      │     │    │  3351  │国有土地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安站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祥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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