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业发展活力
(十三)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动力群体化。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要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总承包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有条件的要组建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进入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
(十四)全面完成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未改制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改制任务。鼓励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在改制中,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作过贡献而近年来又亏损严重、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来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予以核销,已经计提并缴纳的预缴或流转税予以抵缴;对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资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
(十五)大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摒弃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等弊端,改变建筑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六)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式改革。改革工程招投标办法和承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率先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综合型企业。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总承包相关工程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可以自主选择分包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责。适应国内外工程承包市场需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建筑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企业经理人员、项目经理人员、建造师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建筑业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惩罚。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