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重点培育优势企业。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打破行业和地方壁垒,全面开放市场,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大型建筑企业要积极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提高市场覆盖率。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促进银行与建筑企业合作,由银行为优势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积极为优势建筑企业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提高资质等级,优化资质结构,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全球知名承包商行列。
(五)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省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一批优势专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在编制工程造价制定人工单价、定额时,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超过100万元造价的工程项目征收训练费,专项用于建筑业安全生产与技能培训。
(七)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对同时涉及生产和施工领域的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