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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6号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前应加快修订、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随着我市城区框架的拉大和城市人口的增长,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造成公交线网布局不合理,不能完全满足市民的出行需要。为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市建委、市公交总公司应配合市规划局对《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已确定的但现被占用、变更的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用地,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及公交对场站等基础设施的需要,重新修订、编制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编制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在修订、编制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时,不但要考虑现有场站、需新增和扩大的场站,还应考虑与《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行业用地指标的衔接问题,以利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以便统筹安排实施。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提出的“要按照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及“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的要求,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一)规范现用场站
  对公交目前已占用的公交场站和租赁在用的东十里铺场站、西十里铺场站、段村场站和租赁待建的耿庄场站等场站,市建委应要求公交总公司尽快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和符合规划要求的材料,申办划拨用地手续,并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于2006年底完成。
  (二)落实场站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保养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三)扩大、新增场站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公交现使用的部分场站已远远不能满足停车要求,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规范修订规划,以保证公交的正常使用和发展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或增加场站。目前可优先考虑现用场站的扩大和增加急需建设的场站。
  五、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补贴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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