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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牲畜屠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对偏远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供应量少的农村居民用肉,经批准可实行屠工管理制度。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区域布局

  1、2006年前把高崎肉联厂搬迁到岛外,岛内不再许可设立牲畜屠宰厂。

  2、加快推动市、区级屠宰厂整合工作。同安、翔安、集美区屠宰厂可以通过股份制或以资产为纽带等形式实现与银祥肉联厂、海沧肉联厂整合,推动银祥肉联厂、海沧肉联厂通过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证达到三星级以上,并形成班宰1500头以上,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现代化肉类加工企业。

  3、大力削减镇级屠宰场数量,到“十一五”期末,关闭全部镇级屠宰场,并逐步把原镇级屠宰场和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供应区域纳入现代化屠宰企业供应范围。

  4、牛羊屠宰可单独设立屠宰厂,或可在定点屠宰厂内设立屠宰车间。

  五、政策和措施

  为顺利实施本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厂(场)。严格遵循本《规划》,做好牲畜屠宰厂(场)的整合关闭工作,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牲畜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依法整合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屠宰厂(场),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标志牌,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对被依法整合关闭的镇级屠宰厂(场)所造成损失的,根据《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牲畜定点屠宰厂要建立严格的企业肉品品质检验检测制度,配备肉品品质检验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禁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市。

  (四)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我市将按照国家商务部统一部署,全面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实施HACCP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质量档案和肉类产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屠宰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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