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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风景名胜区保护。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加快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核心景区保护规划,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景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省级以上风景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加大风景名胜区执法力度,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工,已建项目要限期清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土地。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以及散养家畜、家禽和宠物。加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规划建设管理,规划部门在审批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时,须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确保与风景名胜区风貌相协调。
  四、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园林绿化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推动落实。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列支绿化配套费,专款用于绿地建设。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经费和教育培训投入,提高规划、科研、建设、管理及养护水平。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严格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度,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要依法配套建设绿化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没有配套绿化方案或绿化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对现有绿化的保护,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和古树名木迁移等,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提高全民爱绿护绿意识。继续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广泛开展园林绿化知识宣传,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保护绿化的城市人文环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公园绿地免费开放范围。除历史名园、专类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免费开放外,其他城市综合性公园和新建公园绿地都要逐步向市民免费开放,满足城市居民休憩、观赏及文体活动的需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绿护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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