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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一)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三)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四)组织参展的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负有宣传推介广州的义务,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展位中展示代表广州的标志,协助派发宣传广州的资料,并开展其它合理的相关活动。

第六章 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所列支持内容,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将拟定团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事前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两种);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委托其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的批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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