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06〕131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资助广州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经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不含已享受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残疾人)。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
第三条 康复资助对象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所在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农村残疾人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有康复需要的农村残疾人。
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须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第四条 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标准为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条 康复资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资助上限:
(一)精神病人门诊专科用药和使用专科药物后的必要的常规检查,资助上限为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