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人事等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价格、审计、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
《条例》和本办法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四)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
(五)登记事项年末的实际情况;
(六)依法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三)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或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五)住所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相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