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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投资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举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向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等。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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