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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
(粤民民〔20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现就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的整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推进体制创新的精神,以及落实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决定》和《条例》为依据,以“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为主线,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广东作贡献。

  二、整改目标

  根据《决定》和《条例》要求,全省各行业协会应以民间化为方向,坚持依法办会,民间办会,达到《条例》规定要求:名称规范;章程规范;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在同一单位产生;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协会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开;无个人会员;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做到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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