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35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256号)和厦府〔2006〕地39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委会土地18481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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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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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翔安新城区公交枢│ 城市建设 │ 184814 │新店镇祥吴村│翔安区人民政府│
│发总公司 │纽及配套设施 │ │ │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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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