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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八)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合同附加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发包人必须明确保证不拖欠工程款及保证措施;
  2.承包人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保证措施。
  (九)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同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十)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有关结算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制订对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是否明确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应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二、认真做好对发承包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双拖欠”的发生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承包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同时将基础、主体、竣工阶段的结算文件和拨付证明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备案时,工程价款结算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发包人累计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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