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39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的通知》(豫建建〔2004〕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一)凡在新乡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基价(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条款,应明确计价方式,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明确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审办法。
(五)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有关工程造价释疑及补充解释等部分,须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工程造价内容:
1.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及调整办法;2.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包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