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对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列入信用不良企业档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单列,从2006年开始,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要求所有在新乡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使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健全建筑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条件审查,监督建筑领域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
(八)积极扩大劳务输出
加强对建筑劳务基地县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我市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基地,争创省先进劳务基地县。积极拓展国内外建筑市场,千方百计组织对外工程承包和建设劳务输出,把发展建筑劳务作为振兴我市县域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建筑劳务基地与输入地和用工企业建立对口输出关系,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地培训与劳务用工地备案的用工管理体制,做到有组织、成建制、企业化输出。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建筑农民工的引导性培训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5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70%以上。
建筑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在上岗操作前应当依法予以培训。培训费用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建筑企业应当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优先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把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对无证上岗或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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