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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6]3号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三、加快建筑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惩处力度,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实行工程招投标监管与实施相分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进驻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通过设置监察点、投诉信箱、巡视招投标现场等手段负责纪律层面的监管。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公开曝光,严格市场清出制度。
  3.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手册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动态管理和考核,逐步推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媒体公开曝光、红黑榜警示、重点监控及与建筑市场行政管理挂钩等手段,切实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抓好《建设工程监管系统》的运行和推广,实现对全部受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
  深化工程造价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监管体系,推行工程造价备案制度,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和价款结算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双拖欠”等问题,使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中的盲区和死角,2006年6月底前要将重点工程,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全部工程纳入监管范围。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查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手续。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为理由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差别化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对拒不接受监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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