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完善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资本、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和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积极推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政策,督促企业实行集约化治污。积极推行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排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污染治理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集中力量扶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2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促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公共财政政策,强化公共财政投入在当前的主导地位。完善水、土地、矿产、环境等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提高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价值地区的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和区域统筹生态补偿方式。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制定有关生态补偿指标、流域交界断面水质考核机制政策。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大力推进实施生态补偿。
2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培育和引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促进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六、强化环境保护保障措施
25、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年度环保投入要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的25%以上。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污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市建设重点工程、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作为当前投入的重点。各级政府要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26、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环保工作力量,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标准化,保障人员编制达标,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力量,2008年底前,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争取解决环境监察等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2007年底前成立和建设市环境预警应急监控和指挥中心。加快环境保护信息化进程,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大环境信息基础网络建设,有效整合管理应用系统和环境信息资源,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实现“数字环保”,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和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