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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事实清楚。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信访问题的前因后果,事件发展过程,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均调查清楚。
  (二)证据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各种证据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彼此没有矛盾。
  (三)定性准确。对案件的情节、后果、性质认定准确,不夸大,不缩小,不笼统抽象。
  (四)适用依据正确。以事实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五)程序合法。受理、登记、核查、审核、作出处理意见、等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正当。
  (六)手续完备。受理、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七)处理适当。通过调查核实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七、复查、复核结论
  复查、复核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原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支持:
  1.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信访人的诉求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或政策精神,以不致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前提下,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3.信访人的诉求因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而被原受理机关驳回信访请求的;
  4.信访人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而被原按理机关驳回信访请求的;
  5.其他应予支持的情形。
  (二)办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部门应当撤销或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5.原办理、复查意见显属不当的;6.其他应予撤销和变更的情形。
  八、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
  (四)信访人的请求;
  (五)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情况(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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