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查、复核程序
(一)申请。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书面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收受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救济渠道并做好解释工作。
形式审查包括:是否具有信访人签名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有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人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有效证据等。
(三)办理。
1.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按照市领导分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
单一信访事项,出具委托书,委托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委托书加盖“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章。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牵头进行复查复核。指定主办单位的,出具委托书委托进行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2.负责办理部门在接受复查、复核事项委托后,2日内通知经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单位移送原办理材料,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移送。
(四)调查处理。办理部门应对复查、复核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核查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时限内。(五)答复信访人。办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起草书面答复,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办理部门的书面答复后,5日内作出决定办结或者退回重新办理。对决定办结的,报送主管市领导审查签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盖章后寄发。同时抄送原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办理机关。
六、复查、复核办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