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2.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收受凭证 (略)
3.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略)
4.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略)
5.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略)
6.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略)
附件1
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一、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行为,明确复查、复核机关责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信访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查、复核,适用本程序。
三、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审查、受理。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四、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告知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