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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事项及时处理,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称复查复核委员会),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论证后,依法做出决定或处理意见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主体依据信访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确定,有权直接对所涉信访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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