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1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3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
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蓼皋镇。”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三、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五、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做好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