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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七、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八、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九、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顾问不得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十三、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市政府领导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十四、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五、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对涉及法律事务或重大案件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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