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七、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八、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九、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顾问不得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十三、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市政府领导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十四、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五、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对涉及法律事务或重大案件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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