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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法律顾问室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二、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室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市法制办公务员和法律顾问室专业人员是法律顾问室的专职法律顾问。
  五、法律顾问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各区政府的法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聘请兼职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室的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兼职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聘任。
  兼职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聘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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