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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作。要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通过筛选项目,抓好试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市里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区县(市)、街道(乡镇)或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筛选若干重点项目,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或单项试点。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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