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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名录保护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6月-2007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根据国发〔2005〕42号、国办发〔2005〕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各区、县(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今后,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和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公共文化机构及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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