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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6〕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杭州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建设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指导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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