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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名城、四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20、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市)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充实管理和执法机构、力量,切实加强面向农村、社区的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文物管理等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编制、经费和人员待遇。乡镇(街道)文化站是公益性文化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文化干部;村(社区)也要落实一名文化辅导员。重视文联、社科联、科协等人民团体、社团和业余文化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实用人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鼓励市属单位及各类人才与基层建立结对共建机制。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经纪人事业,鼓励农民自办文化。
  五、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
  21、充分利用杭州民营经济发达、投资环境优越、社会各界文化意识趋强的优势,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一名城、四强市”建设,形成多元投入、合力兴文的格局。凡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教科文卫体企业、单位等,都属于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范畴。
  22、坚持以开放推动改革和发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不属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明文禁止、限制的项目,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注册登记、股权设置、土地、规费减免、职称评定等方面均一视同仁,实行公平准入,享受同等待遇。除有特别规定外,大文化领域面向社会的各财政性专项资金,一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企业、单位公平开放,同等享受。
  2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室、休闲健身室、学校、非营利性医院等民办公益性事业。对杭州文化建设、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的民办公益性项目,政府将视情在场地(馆)、设施等方面加以支持。对民办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政府采购、奖励和资助等方式进行扶持。积极探索合作开发、国办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国有基础设施、文艺院团的经营管理,国有基础设施、文艺院团委托给社会力量经营的,经营者可享受政府对该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24、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构核准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进行定向扶持;捐赠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其中捐赠额度大、社会影响好的个人,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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