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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名城、四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名城、四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委办〔2006〕13号 2006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一名城、四强市”建设的意见》(市委〔2006〕17号)精神,切实解决文化名城和教育强市、科技强市、卫生强市、体育强市建设中有钱办事、有房办事、有人办事和城乡平衡、区域平衡、群体平衡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解决“有钱办事”问题
  1、“十一五”期间,市级财政要根据“三控三保三压”原则,优化投入结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投入。到“十一五”期末,市本级财政安排科技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从2005年的3.5%提高到6.5%;教育事业费从2005年的6.9%提高到10.5%;文体广经费从2005年的2.6%提高到3.7%;卫生事业费从2005年的2.9%提高到4.6%。
  2、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大文化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城乡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文化普及和精品生产,以及大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扶持等。
  3、积极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采购方式,扩大采购范围、领域和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广招标制方式实施对项目的管理。在保障必要投入前提下,加大“以奖代拨”、“以投代拨”力度,实现“以钱养人”向“以钱办事”转变。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收益回报”等新形式。
  4、进一步加强大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盘活资源,加快市场化运作,建立国有资产自我积累补偿机制。大文化系统各单位资产处置所得除支付必要的职工安置成本外,应用于事业发展。鼓励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并适当放宽提取修购基金和折旧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通过加速折旧,完善国有资产自我积累机制。对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财政继续予以支持。
  5、继续贯彻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纳税人免征所得税。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教育、卫生等企业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房产,在市税收征缴权限内,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自用房房产税。受税收政策局限,但又确需扶持的项目,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市财政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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