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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文[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新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加快我市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步伐,尽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为“三农”发展提供良好的运输环境,根据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计〔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发展实际,现就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原则。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放开建设投资市场,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联营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社会公益性强,难以通过市场方式融资建设的场站,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进行建设的方式。
  (二)建设规划。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一乡(镇)一站的目标,农村客运站要按照“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便于车辆出入”的原则进行选址。招呼站要根据县、乡、村道路沿线建制村的分布和道路通达、人口密度、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合理布设。
  (三)建设规模。按照交通部《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精神,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的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进行设计和建设,具体标准如下:
  5万人(含5万)以上的乡镇,占地5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
  5万人以下乡镇,占地3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含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
  二、组织实施
  (一)为了促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及时、高效使用到位,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财政局参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抓好各自辖区场站建设。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客运场站建设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客运场站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占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年度项目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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