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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3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地﹝2006﹞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决定征收位于后溪镇岩内村170451.541平方米、英村社区居委会43406.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213858.42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集美区人民政│厦门职业教育中心│  教育  │170451.541│岩内村   │集美文教区管委│
│府     │校和华厦职业学院│     ├─────┼──────┤会、后溪镇人民│
│      │二期      │     │ 43406.88│英村社区居委│政府     │
│      │        │     │     │会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6﹞地30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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