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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10. 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该如何处理?

  答:(1)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一般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跨越未聘待岗协议届满日期,且属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未聘待岗协议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2)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未聘待岗协议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3)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请问离岗退养期间:①是否计算工龄;②是否能正常晋升岗位工资;③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谁负担?

  答: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第39条规定,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离岗退养人员无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仍按照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的精神,按75%计算为其本人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继续缴交。

  12.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一年,请问试用期满对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是否还适用 “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单位方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不再执行“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13.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间,该新进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处理?

  答: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医疗期一般安排在试用期范围内,但如果医疗期跨越了试用期届满时间段的,则试用期的届满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届满。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聘用合同仍继续履行;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要求的,聘用双方协商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按双方协商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执行。(2)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其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医疗期届满后试用期届满前可解除关系,但应一次性发给本人不低于六个月的生活补助(按照其试用期间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按患重病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百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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