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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5. 《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就“一次性补助”提到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还是指未聘待岗期满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答: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单位与其终止关系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按照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6. 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没有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但又不离开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执行。落聘的原在编人员经单位多次教育催促仍不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流动期”的规定处理。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了未聘待岗期为一年的协议,未聘待岗期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请问此协议条款可否变更。

  答: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协议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不得与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抵触。

  已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实施意见》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可否在协议中提出“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的要求?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及合理安排。单位方在此期间在管理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协议中列明,但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 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的,该如何处理?若个人在此期间违规违纪,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后,是否还须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违规违纪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按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理;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辞退条件或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聘”条件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关系处理。对于违规违纪情况作了处理的,除了开除处理的以外,单位应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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