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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穗人发〔2006〕104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3. 首次实行聘用制后,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的一年期间内达到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届时可否按原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可参照本《问答》第二条规定按原岗位办理。

  4.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届时是否先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

  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已对此明确,即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差额部分继续按原经费渠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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