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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执行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执行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贯彻执行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新乡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1日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全市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执行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所下降,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和安全监察执法队伍。
  (二)生产安全事故受理率100%,事故如期结案率100%。
  (三)对提出申请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高危行业需要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率100%;需要市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率100%。
  (四)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高危行业作业人员培训率、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
  (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矿山类企业中安排10家作为试点。
  (六)全市安全事故亿元产值死亡率0.62以下。
  (七)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8以下。
  (八)道路交通万人死亡率10.35以下。
  (九)“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率达95%以上。
  (十)从业人员(二、三产业人数)死亡率3.22以下。
  (十一)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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