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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的更名证明复印件),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由原审查机构配合。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购获证企业的申请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实地核查组织机构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证书按新编号发证。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的申请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3、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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