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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企业三年(不到三年,有几年提供几年)经营情况、利润情况、税收情况、创造就业岗位情况等。
  八、上报请示附件
  项目(企业)、规划、房地、环保、工商等审批文件,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目录,质量检测单位对拟申请许可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附件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取得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后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手续的有关要求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投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方可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目录》发布实施日期前;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3、企业一直未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无证生产查处证明: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
  1、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的更名证明复印件),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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